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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行业资讯 / 2022-11-13 00:31

本文摘要: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其 第 107 号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早已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部 宽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不道德,确保建筑工程施作与总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建筑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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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其  第 107 号  《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早已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部 宽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不道德,确保建筑工程施作与总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建筑市场的身体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以下全称工程放总承包计价)管理,限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为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之为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设施的线路、管道、设备加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翻新工程。  本办法所称之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灌溉、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加装工程。

  工程放总承包计价还包括编成施工图支出、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承销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构成。

  工程工发总承包计价应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放总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放总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明确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施工图支出、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酬劳)、利润和税金包含。其编成可以使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适当价格确认。间接酬劳、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出来。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仅有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出来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再次发生的直接费、间接酬劳、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成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该符合招标文件拒绝。  投标报价应该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展开编成。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使用工程量表格方法编成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表格应该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订的统一工程量计算出来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区分、计量单位等展开编成。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表格由具备编成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适当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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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对否高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展开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中标价议定合约。  不实施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成的施工图支出的基础上,由放总承包双方协商议定合约。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一)相同价。合约总价或者单价在合约誓约的风险范围内不能调整。  (二)可调价。合约总价或者单价在合约实行期内,根据合约誓约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特酬金。  第十三条放总承包双方在确认合同价时,应该考虑到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总承包双方应该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融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约中誓约预付工程款的明确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放总承包双方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承销。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展开完工承销:  (一)承包方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誓约期限内递交完工承销文件。  (二)发包方应该在接到完工承销文件后的誓约期限内不予回应。

逾期并未回应的,完工承销文件视作已被接纳。  (三)发包方对完工承销文件有异议的,应该在回应期内向承包方明确提出,并可以在明确提出之日起的誓约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并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没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展开完工承销审查。

  (五)发包方应该在协商届满后的誓约期限内向承包方明确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具的完工承销审查意见。  放总承包双方在合约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具体誓约的,可指出其誓约期限皆为28日。  放总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具的完工承销审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收到该审查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调停,调停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工程完工承销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证实即应该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承销审查和工程造价检验文件应该由耗资工程师签署,并砖墙耗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建筑工程放总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耗资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成、工程承销审查和工程造价检验中,无意压低、太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耗资工程师登记管理机构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无意压低、太低价格或者获取欺诈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并可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均须机关吊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施作与总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说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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